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生寶給付「前駙馬」趙建銘代言費,卻拿存寶公司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稅官因而認定其有逃漏營業稅情事,剔除其8,136萬元虧損扣除額,但生寶在最高行政法院上訴成功,未來逆轉翻案機會大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生寶上訴有理,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生寶敗訴的判決,發回更審。其主要的關鍵理由在於,生寶在上訴時,提出南區國稅局認定憑證處理原則的先例,該先例認為,「在有實證進貨的情況下,縱然有惡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也可根據財政部83年所發的函,許可盈虧互抵」。
生寶認為,該公司所取具的發票是存寶公司所開,存寶並非虛設行號,且有實際繳納營業稅,台北市國稅局自無不准扣抵前期虧損的道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南區國稅局的處理先例,是否與生寶情況不同,涉及財政部函釋許可企業營所稅可以盈虧互抵規範的具體化標準,而台北市國稅局在處理生寶案時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有待進一步調查。
生寶生物科技公司,辦理申報民國94年度營所稅,列報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8,136萬元。
但台北市國稅局,根據調查局在95年間對前第一家庭女婿趙建銘的調查筆錄內容,認為生寶支付趙建銘「生寶臍帶血」廣告代言費1,900萬元,卻拿沒有交易事實的存寶公司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涉有短漏報該公司薪資扣繳稅額及逃漏營業稅等情事。
因此,不准生寶申報94年度營所稅時進行盈虧互抵。並且開單向生寶補徵稅額1,679萬元。
生寶在訴願不成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判決敗訴。
生寶不服,委託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及律師林瑞彬提出包括,財政部在83年7月13日函所揭示、許可盈虧互抵,生寶在主客觀事實上,都無短漏報所得稅或逃漏所得的行為存在,符合可互抵的構成要件。
而生寶取具的統一發票不是虛設行號開立,且有實際繳納營業稅,與惡意向虛設行號購買發票以申報進項稅額的情況不同。
依據南區國稅局「在有實證進貨的情況下,縱然有惡意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者,也得扣抵」的先例,生寶虧損額也應可列為扣抵稅額等5點具體說明,作為上訴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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