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近來大陸故宮與天安門不約而同發生國寶丟失損毀事件,初步調查結果顯示,保管國寶的管理人員作業有嚴重疏失,才會導致國寶丟失損毀。如果這些丟失損毀事沒有牽涉賄賂等其他不正當行為,僅單純考慮管理人員怠忽失職的情形,兩岸如何處罰該管公務員,規定並不一樣。

在大陸,故宮丟失國寶,依據《刑法》規定,公務員導致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可能成立失職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而在台灣,如果故宮遺失國寶,而且屬單純外賊盜竊行為,管理的公務人員,並不會被《刑法》處罰。因為台灣《刑法》只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該罪的構成要件,是造成使人民生命財產受到重大損害的災害,才會成罪,如果只是丟失國寶這種國家財產的損失,只能處以行政上的懲戒,懲戒程度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最重可以撤職。

比較之下,大陸的公務人員,對國家利益的保障必須小心翼翼,而活在台灣的公務員,只要不做傷害人民的事,最嚴重的處罰不過是離開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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