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交通安全教育可以說是預防交通事故的一種有用的系統化工具,根據研究指出,交通事故的肇事原因中,人為疏失佔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交通安全教育正是直接用來影響用路人的認知、態度行為或技巧。車輛與道路的設計改善可以減少交通事故次數或降低事故的嚴重度,同時在某種程度也可以強迫用路人表現出符合交通安全的行為;如安全帶警示燈、響,天橋與地下道。但是仍有許多駕駛人不顧儀錶板上警示燈、響的提醒,而拒絕繫安全帶;也有行人在天橋下或地下道上,強行穿越馬路。交通安全教育假定用路人的行為是受其個人的態度、技巧與知識所左右,而用路人的這些特點是可以經由有系統的教育工作來加以改變。

交通安全教育的最終目標可以定義為在最適安全的情況下,達成運輸系統的最佳使用。極端地說,如果完全不使用一個運輸系統,自然沒有交通安全的問題,但這卻不是運輸系統的最佳使用。

交通安全教育的特定目標應該藉由交通事故與曝光量資料的分析來制定,例如減少大專生機車肇事死亡率、減少國小學童步行之交通事故率,再據以形成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培養用路人安全交通行為所必須具備的認知力、態度、技巧與交通行為本身,因此,評量一項交通安全教育計畫或活動時,不宜很狹隘的只以交通事故上的成效;例如三陽安全駕駛訓練中心及各地之優良駕駛訓練班。

過去一些目的在影響用路人行為或減少事故頻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多流於一般交通安全常識的傳達而沒有對目標作一特別定義。更甚者,事後以總體交通事故或車禍死亡數目所作的評量結果往往無法肯定該活動的價值;連帶地,也使交通安全教育對預防交通事故的正面成效無法有效地衡量。

交通安全教育被人詬病的是,教學生教民眾知道交通規則有什麼用,知道是一回事,做又是另一回事,國人不是不知道交通規則,也不是不知道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只是不能實踐罷了,所以再重視交通安全教育,對改善交通還是無濟於事。可見,今後的交通安全教育,應該側重如何促使學生與民眾能夠實踐、守法。其簡便的方法,莫過於要求執法之配合。

假如守法與不守法都是一樣,那麼,愛好自由、不願受拘束既是人的天性,還有誰願意守法?必須做到不守法即會受處罰,不守信絕對不同於守法,其後果絕對對自己不利,然後人們才會願意守法,交通秩序也才會建立起來。因此,教育在前,執法在後,必須執法配合教育,才能相得益彰,教育才能收效。例如,為促使學生實踐守法而設計之交通安全比賽,如果警方之執法不配合,比賽就辦不成了。必須學校要激發學生之自尊心與榮譽心,而警方又嚴格把關,以處罰伺候交通違規者,兩相配合,而且長期執行,那麼,學生不守交通規則也難。如此由學生守法帶頭,推廣至社會一般民眾之守法,而警方也配合交通安全宣導施鐵腕大執法,違法違規者無法倖免於處罰,大家守法的交通良好秩序,不相信建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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